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备案报告

作者:日期:2026-03-28 返回列表

市发改委:

根据我公司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《2026-2027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》约定,非采暖季合同气量由中石油管制气、中石油非管制气组成,采暖季合同气量由中石油管制气、中石油非管制气、中石油调峰量组成,各类气源定价标准如下:

1、中石油管制气:不区分用气结构,用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18.5%执行;

2、中石油非管制气(固定价格气量):用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70%执行;

3、中石油非管制气(浮动价格气量):执行市场调节价格,用气价格按中石油发布的挂钩当月LNG现货价格的计算公式核定;

4、中石油调峰量:用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90%执行。

上述气源价格均不含省内管输费。依据《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城镇燃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,需遵循同类、同步、同向、同时调整原则。结合周边县市非居民用气备案价格,经研究,我公司拟自2026年4月1日零时起,将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.06元/标立方米下调至3.82元/标立方米。现就此价格调整事项向贵委备案,恳请审核。

特此报告。

 

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

2026年3月28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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